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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拍照侵犯肖像权吗

时间:2026.07.0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在公共场所拍照,不一定就侵犯肖像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没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人家的肖像。
判断公共场所拍照是否侵权,主要看两点,一是有无营利目的,二是是否侵害肖像权人的人格权益。要是拍照的人有营利目的,像把照片用在广告、商业宣传里,还没得到肖像权人同意,那就构成侵权。比如商家没经过别人同意,就把在公共场所拍的人物照片用在店铺宣传海报上。
就算没有营利目的,要是照片公开后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形象等人格权益,也可能算侵权。比如有人恶意拍别人出丑的照片,还公开传播,损害人家名誉。
但有些情况下,就算没经过同意拍照也不侵权。比如为了新闻报道、履行法定职责等合理行为,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像记者为报道新闻事件,在公共场所拍相关人物画面。所以大家在公共场所拍照时,要多注意这些情况,避免侵权。

案情回顾:

小胡在商场拍摄了小朱的照片。之后小胡将照片用于自己新开店铺的宣传海报,小朱得知后认为小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小胡则称是在公共场所拍摄,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小胡将照片用于店铺宣传海报,具有营利目的,且未取得小朱同意,其行为构成侵权。
2、虽然是在公共场所拍照,但由于小胡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并非合理实施的行为,所以不能以公共场所拍照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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