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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六个月出现无效清偿情况如何处理

时间:2026.07.01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21人
律师解析: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中,《破产法》有这样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却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种清偿行为。不过,要是个别清偿能让债务人财产受益,就不用撤销。
也就是说,这6个月内的无效清偿,管理人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的。一旦该无效清偿行为被撤销,通过这个行为拿到的财产,就得返还给债务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能追回那些被不当清偿的财产,让债务人的财产增加。这样做的好处是,能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让破产程序公平、有序地进行,让债权人的债权尽可能得到受偿。大家遇到这类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关注这些规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出现经营困境,已具备破产原因。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小许公司对债权人小胡进行了个别清偿。公司破产管理人知晓后,认为该清偿行为属于破产前六个月内的无效清偿,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清偿行为,而小胡则认为该清偿行为不应被撤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案中小许公司在有破产原因时对小胡进行个别清偿,且无证据表明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所以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2、若该无效清偿行为被撤销,小胡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小许公司。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追回被不当清偿的财产,增加债务人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让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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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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