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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完离婚登记后还能不能反悔

时间:2026.06.2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离婚登记办理后能不能反悔,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后,可不能随便反悔。
离婚登记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给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算,30天内,要是有一方不想离了,能拿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没问题后,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把相关材料存档。
要是离婚冷静期过了30天,双方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就会被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一旦领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解除了。要是之后想恢复婚姻关系,就得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大家办理离婚登记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二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受理申请并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离婚冷静期内,小朱反悔,不想离婚了,于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到民政局,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要求撤回离婚登记。但小丽认为已经申请了就应继续办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小朱有权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
2、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旦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若想恢复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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