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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6.1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1.要约失效意味着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约束。
2.情形一: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3.情形二: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按法定程序撤销后,要约失效。
4.情形三: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规定了承诺期,期满受要约人没回应,要约就失效。
5.情形四:受要约人实质变更内容,如标的、数量等方面变更,原要约失效成新要约。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小李收到要约后,考虑许久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之后,小朱又向小胡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小胡明确表示拒绝。同时,小朱还向小丽发出一份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小朱依法撤销了该要约。另外,小静收到小朱的要约后,对货物的价款作出了变更。

案情分析:

1、小李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所以小朱对小李的要约失效。
2、小胡明确表示拒绝小朱的要约,要约自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失效,因此小朱对小胡的要约失效。
3、小朱依法撤销了对小丽的要约,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撤销要约,要约随之失效,所以小朱对小丽的要约失效。
4、小静对要约中的价款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即小朱对小静的原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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