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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否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时间:2026.06.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1.知识产权里的财产权能作为质权标的物,像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都能出质。
2.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出质后,出质人一般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协商同意的除外。
4.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满足条件并办手续,可设质权。

案情回顾:

小朱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小朱提出以自己拥有的一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协议,但未办理出质登记。之后,小朱未经小李同意,将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许可给小胡使用并获得一笔价款。小李得知后,要求小朱用该价款提前清偿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小朱和小李虽签订质押协议,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所以质权并未设立。
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由于质权未设立,小朱转让许可行为不受此限制,但小李可依据借款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小朱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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