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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不

时间:2026.06.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通常可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2.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诉讼,没列债务人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
4.债权人诉讼时列二者为共同被告可保障债权,法院会依事实证据裁判。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李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最初仅以小胡为被告,未将小李列为第三人。小胡认为小李未参与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同意小朱的诉求。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小李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小朱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
2、小朱在诉讼时未将小李列为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小李为第三人。同时,小朱也可将小李和小胡列为共同被告,以此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法院会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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