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不是从
立案开始算。
2.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点分情况定。重大误解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90天内行使。
3.被
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
4.受
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行使。
5.民事法律行为发生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消灭。起算通常看知道事由或胁迫终止时间。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丽欺诈与其签订了一份合同。
签订合同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自己受欺诈这一撤销事由。之后小朱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小朱认为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从立案时起算,而小丽则认为应从小朱知道受欺诈之日起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朱是受欺诈方,应从其知道受欺诈这一撤销事由时起算撤销权行使期限,而非
立案时间。
2、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需关注小朱从签订合同到知道撤销事由以及后续
诉讼的时间,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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