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赠与情况:
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可
撤销赠与,但公证或具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
2.已转移情况: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权益、不履行
扶养或约定义务,赠与人可在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
3.附条件给予:对方未满足条件,给予方有权要求返还。
4.
可撤销行为: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能通过法律拿回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小朱送给小丽一条价值不菲的项链。后来两人
感情破裂,小朱要求小丽归还项链。小丽认为这是小朱的赠与,自己无需归还。小朱则称当时送项链是希望两人能一直在一起,现在分手了小丽应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送项链属于赠与行为,在项链交付即财产权利转移后,一般不可随意撤销。但如果小朱能证明送项链是附条件的给予,且所附条件为两人一直在一起,现在分手意味着条件未满足,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项链。
2、若小朱送项链不存在附条件情况,且不属于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小朱可撤销赠与。但如今项链已交付,若小朱能证明小丽存在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法定撤销情形,小朱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拿回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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