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打官司时录音属视听资料
证据,可作证据使用。
2.录音被法院采信有条件:一是取得方式要合法,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等方式获取的录音不能用;二是录音要清晰完整,能反映事实且与案件直接相关;三是最好有其他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若对方质疑录音真实性,可能需鉴定。其证明力依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小朱向法院提供了一段与小李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小李曾承诺
履行合同义务。小李则认为该录音是小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取得方式不合法,且录音内容不完整,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双方就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其取得方式必须合法。若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获取的录音,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需审查小朱的偷录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禁止情形。
2、录音要清晰、完整,能反映待证事实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小李提出录音内容不完整,法院要审查该录音是否能清晰完整地反映小朱主张的小李承诺履行
合同义务这一待证事实。此外,若有其他证据与该录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其证明力会增强;若小李对录音真实性有异议,可能需进行鉴定。最终该录音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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