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标的物是如何设定的
时间:2026.06.04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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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
商标专用权
质押标的物设定有法定要求:出质人须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共有商标需所有共有人同意;用于质押的商标得是
有效期内且无撤销、无效等情况的
注册商标。
2.设定时,出质人与质权人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
担保债权、
债务履行期限、商标信息、
担保范围等。
3.双方共同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可保障质权人权益,未登记质权不设立。
案情回顾:小胡拥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小朱向小胡提出借款,并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小胡同意后,双方仅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未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后来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行使质权,小朱却称质押
未生效。小胡认为合同已签质押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设定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本案中小胡和小朱已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有效。
2、但质权需双方共同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才设立,本案双方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未设立。所以小胡不能依据未设立的质权要求行使相关权利,其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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