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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标的物是如何设定的

时间:2026.06.04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1.商标专用权质押标的物设定有法定要求:出质人须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共有商标需所有共有人同意;用于质押的商标得是有效期内且无撤销、无效等情况的注册商标
2.设定时,出质人与质权人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商标信息、担保范围等。
3.双方共同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可保障质权人权益,未登记质权不设立。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小朱向小胡提出借款,并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小胡同意后,双方仅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未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后来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行使质权,小朱却称质押未生效。小胡认为合同已签质押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设定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本案中小胡和小朱已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有效。
2、但质权需双方共同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才设立,本案双方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未设立。所以小胡不能依据未设立的质权要求行使相关权利,其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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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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