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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欠债不还能否多次去提起诉讼

时间:2026.06.02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1.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就欠债不还多次起诉。法律有“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都相同,法院不会受理再次起诉。
2.若出现新事实,像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有新违约行为等,可重新起诉。
3.之前诉讼因不符条件被驳回,补正条件后能再起诉。
4.债务分期履行的,可就每期到期债务分别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曾借给小李1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李未偿还。小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还款,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小朱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小朱又以同一借款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小李还款。但在小朱第一次起诉后,小李曾偿还了2万元本金,这属于新的事实情况,小朱起诉时并未提及这一债务变化。

案情分析:

1、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等,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本案中小朱首次起诉的债务纠纷已作出生效判决,若无新情况不应再次起诉。
2、然而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即小李偿还2万元本金,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有了新变化。若小朱能基于这个新事实调整诉讼请求,说明剩余未还金额,法院应考虑受理其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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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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