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审时,若被告不提出
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不主动审查,会按约定条款裁判。
2.
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
违约金,觉得过高能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3.被告一审没提违约金过高,
二审再主张,原则上法院不支持,因为一审未提算放弃权利。
4.除非有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形,否则二审难改一审违约金判决。
5.所以,认为违约金过高,被告应在一审及时提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朱违约,小李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时,小朱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法院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裁判。小朱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认为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被告一审若不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查。本案中,小朱一审未提,一审法院按约定裁判并无不当。
2、被告一审未提违约金过高,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二审再主张,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形,本案中小朱未提及此类特殊情形,所以二审很难改变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结果。因此,被告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在一审中及时提出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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