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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遗弃行为的标准是哪些

时间:2026.05.2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95人
律师解析:
生活中,遗弃行为并不少见,那啥样的行为算遗弃呢?遗弃就是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认定遗弃行为有几个标准。
从主体上看,遗弃人得是对被遗弃人有法律扶养义务的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还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都有扶养义务。
行为上,就是对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扶养却不扶养。没独立生活能力可能是因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法维持生活。拒绝扶养可以是积极的,比如把需要扶养的人赶出家门;也可以是消极的,像不给必要生活费、不照顾生活。
主观方面,遗弃人得是故意的,就是明知道自己有扶养义务,也有能力扶养,却不履行义务。要是因为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没办法扶养,那就不算遗弃。
另外,遗弃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包括因为遗弃让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让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还有遗弃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等。情节轻的遗弃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民事法律,被遗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让遗弃人履行扶养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丽患病后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小朱嫌弃小丽成为负担,将其赶出家门,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小丽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而小朱则称自己经济困难,并非故意不扶养。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关系,小朱对患病的小丽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行为的主体要求。
2、行为要件方面,小朱将小丽赶出家门且不提供生活费用,属于积极拒绝扶养的行为,小丽患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符合遗弃行为的行为要件。
3、主观要件上,小朱虽称经济困难,但从其将小丽赶出家门的行为看,存在故意拒绝扶养的主观故意
4、情节要件上,小丽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小朱的遗弃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可能构成遗弃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违反了民事法律,小丽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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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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