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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给一方是赠与吗

时间:2026.05.24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里约定给一方财产,不一定就是赠与。赠与是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别人,对方接受。要是离婚协议里,一方把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给另一方,还没别的附加条件,那这有点赠与的意思,毕竟是自愿无偿给对方。
不过,多数时候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配不是单纯的赠与。离婚协议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的方案,像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都包含在内。财产约定往往是双方权衡利益后,互相让步达成的。比如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多让步,是为了让对方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方面妥协。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不是单纯的无偿赠送。
还有,就算协议里看着像赠与条款,协议生效后也不能随便撤销。离婚协议有身份属性和整体性,和普通赠与合同不一样。一旦协议生效,就得按约定履行。要是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朱婚前的一套房产归小胡所有。小朱后来反悔,认为这是赠与行为,想撤销该约定。小胡则认为离婚协议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并非单纯赠与,小朱不能随意撤销。

案情分析: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若小朱单纯将婚前个人财产无偿给小胡,符合赠与特征。但离婚协议是综合方案,涉及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等多项内容,双方财产约定是权衡利益后的安排,小朱可能在财产上让步以换取其他方面妥协,所以不一定是单纯赠与。
2、离婚协议有身份属性和整体性,与普通赠与合同不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小朱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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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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