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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要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5.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想知道啥样的行为会构成抢夺罪吗?下面就为你详细说说。
首先,犯罪主体得是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不到十六岁的人做了类似行为,不会按抢夺罪来算。
主观上得是故意的,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想法。要是只是临时夺取财物去达到其他目的,没想着非法占有,那就不构成抢夺罪。
从犯罪客体来看,针对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的一般是动产,像房子这种不动产不会成为抢夺罪的对象。
客观方面,得是趁人不注意,突然对财物使用力量,让人来不及反抗,然后拿到数额较大的财物。这里的“公然夺取”不是说非得在很多人面前抢,只要是当着财物主人的面公开拿走财物就行。另外,抢夺公私财物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不过,就算没达到数额标准,但有多次抢夺等情况,也会按抢夺罪来定罪处罚。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别触碰这条红线。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天,小朱在商场看到小胡手中拿着一个昂贵的手提包,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他趁小胡不备,公然从其手中夺走手提包后迅速逃离。经鉴定,该手提包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抢夺罪数额标准。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小朱则辩称自己只是一时调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条件看,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看到手提包后产生非法占有想法并实施抢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上,小朱抢夺的手提包属于公私财物中的动产,侵犯了小胡对手提包的所有权。
4、客观上,小朱趁小胡不备公然夺走手提包,且财物价值达到了犯罪数额标准,构成抢夺罪。小朱辩称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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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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