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里,这几种情况容易涉及
过错责任,大家可得留意。
先说说
缔约过失责任。
签合同的时候,要是一方耍心眼,比如假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得
赔偿。像有人为套取商业秘密,假装谈合作,让对方人力、物力受损,这人就得担责。
合同履行时也有过错责任。要是一方不
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还存在过错,就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比如保管不善,把该交付的特定物弄坏了,没法按约定交付,就得担责。
合同变更和解除也可能产生过错责任。一方没经过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
解除合同,给人家造成损失,就得赔偿。就像出租方没正当理由提前解除
租赁合同,让
承租方有搬迁、找新场地等损失,出租方就得担责。
最后是后
合同义务的过错责任。合同结束后,双方也得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要是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同样要担责。大家在签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得注意这些,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商谈
合作合同,小朱假意谈判实则套取小胡商业秘密,致小胡人力、物力受损。后小朱与小丽签订特定物交付合同,因小朱保管不善,特定物损坏无法交付。小朱又在与小静的租赁合同中,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使小静产生搬迁等损失。合同
权利义务终止后,小朱未对小许履行
保密义务,给小许造成损失。
案情分析:1、小朱在与小胡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套取商业秘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
缔约过失的
损害赔偿责任。
2、小朱在与小丽的合同履行中,因保管不善无法按约交付特定物,存在过错,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3、小朱在与小静的租赁合同中,擅自提前解约给小静造成损失,要承担合同变更和解除中的过错
赔偿责任。
4、小朱在与小许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未履行保密的后合同义务,给小许造成损失,需承担后合同义务中的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