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时,通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不用负
连带责任。但在几种法定情形下,股东要
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要是股东
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没按规定缴足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走出资,
债权人能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来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得对
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把公司财产和
个人财产混在一起,让公司没了独立财产意志,难以区分彼此。
最后,
公司解散后,股东没在法定期限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若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们要注意避免这些情况,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债权人小许要求二人承担
债务。小朱存在出资不实情况,未足额缴纳出资;小胡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同时,公司解散后,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账册灭失。小许认为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小朱、小胡认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出资不实,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许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胡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解散后,小朱和小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账册灭失,小许可主张他们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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