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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

时间:2026.05.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生活中可得多注意。
先说说哪些人可能构成此罪。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主观上,犯这个罪是故意的。说白了,就是有人公然不把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当回事,动机往往是为了耍威风、取乐,满足一些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不健康的心理需求。
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像公共场所大家遵守规则形成的秩序,还有非公共场所人们共同生活的秩序,都在保护范围内。
客观上,有四种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一,随意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要是有人纠集他人多次干这些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会更重。
大家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别因为一时冲动触犯寻衅滋事罪,否则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在商场内喝酒后,肆意挑衅他人。小朱随意殴打路过的小静,小李追逐、辱骂小许,小胡强拿了小丽的手提包。商场保安前来制止,他们不仅不听,还在商场内起哄闹事,导致商场秩序严重混乱。商场管理人员报警后,三人被警方带走。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小李和小胡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三人在喝酒后公然实施挑衅行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健康心理,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的主观要件。
3、客体方面,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商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上,小朱随意殴打他人,小李追逐、辱骂他人,小胡强拿公私财物,还在商场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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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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