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里,法院判决的
赔偿金额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遇到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
赔偿数额首先按权利人因被
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算。这个实际损失可以用权利人因侵权导致商品销售减少的数量,或者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该知识产权产品的单位利润得出。
要是实际损失不好确定,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来算。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以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
当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不好确定时,就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要是侵权人故意
侵犯知识产权,情节还很严重,赔偿数额可以在前面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要是权利
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知识产权类型、
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判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且,赔偿数额还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花的合理开支,像
律师费、
公证费这些。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一项商标权,小胡未经许可使用该
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小朱发现后将小胡诉至法院,要求其
赔偿损失。小朱称因小胡侵权导致自己商品销售减少,但难以提供确切销售减少量数据。小胡则表示自己
销售侵权商品获利也难以准确计算,且该商标并无许可使用情况。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因小朱难以提供确切实际损失数据,无法按此方法确定赔偿额。
2、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应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小胡也无法准确计算获利,此方法也不可行。
3、因该商标无许可使用情况,无法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判决赔偿数额,且赔偿数额应包括小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