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行程序里,第三人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是常见情况,那执行会因此中止吗?
按照《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若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要走审判监督程序;和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日起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般来说,第三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执行不会中止,这是为
保证执行效率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第三人能提供充分有效的
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要是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就会继续执行。
如果第三人请求停止处分执行标的,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得进行
赔偿。所以,第三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时,执行通常不中止,不过能通过提供担保等办法争取中止执行,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裁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的
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执行过程中,小静作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小静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遂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小朱认为执行不应中止,而小静希望通过提供担保中止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小静符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2、通常执行不因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停止,目的是保障执行程序效率和生效裁判权威性。但如果小静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小朱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若小静请求停止处分执行标的或小朱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