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里要是价格明显过低还不合理,在一定条件下是能撤销的。《
民法典》规定,要是一方趁着对方陷入困境、缺乏判断力等情况,让
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就能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要是
签合同时,一方凭借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让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合同价格低得离谱又不合理,就可能属于显失公平。像有人急着用钱,低价卖财产,另一方趁机用极低价格买入,这种情况受损害方就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但要注意,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当事人受
胁迫,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用行动表明放弃撤销权,同样撤销权消灭。
总之,买卖合同价格明显低且不合理,符合显失公平条件时,受损害方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撤销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因急需资金,打算出售名下的一批货物。小胡知晓其困境后,利用小朱急于变现的心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小朱签订了买卖合同。小朱事后觉得价格过低且不合理,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欲撤销合同,但不知是否可行。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小胡利用小朱急需资金的困境,以极低价格购买货物,合同价格明显过低且不合理,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小朱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小朱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若小朱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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