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职务侵占罪里,“其他单位”是被算在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其他单位”具体指什么呢?它是公司、企业之外,合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范围很广。像民办非
企业单位,像民办的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像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还有农村或城镇的经济合作社等都包含在内。
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其他单位”,重点看它有没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相对独立的财产。只要这个单位有独立
财产权,
行为人在里面担任职务,还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其他单位”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是很重要的主体范畴。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不然可能会
触犯法律。要是对职务侵占罪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学校的学费收入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学校发现资金短缺后
报警,小朱被警方控制。小朱认为民办学校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自己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民办学校属于经过合法注册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其他单位”范畴。
2、小朱作为民办学校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学校财物,且数额较大,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其认为民办学校不属于“单位”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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