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财产分割的
物权效力分不同情况。
要是通过法律文书来
分割财产,像法院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从法律文书生效那一刻起,物权效力就产生了。不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交付等手续,物权变动马上就生效,也不存在“效力多久”的问题。只要法律文书没被撤销,物权变动的效力就一直有。
要是
当事人自己签分割协议来分割财产,对于动产,交付的时候物权效力就产生了,动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对方。对于不动产,得完成变更登记,物权效力才产生,没登记的话,物权效力就不产生,但这不会影响分割协议本身的效力。这种基于协议的物权变动效力没有固定期限,只要协议合法有效,还完成了相应的物权变动手续,物权变动状态就一直有效。
不过,如果有
可撤销的情况,比如存在
欺诈、
胁迫等,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
撤销权。撤销之后,物权效力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动产已交付,不动产也完成了变更登记,财产应归自己所有。小胡则称签订协议时受到小朱胁迫,要求撤销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的物权效力问题
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若财产分割是通过法律文书进行,如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效力,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交付等手续,且只要法律文书未被撤销,物权变动效力持续存在。本案中未涉及法律文书分割情况。
2、若为当事人自主签订分割协议,动产自交付时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需完成变更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小朱称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状态本应持续有效。但小胡若能证明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物权效力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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