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在化债过程中注销,得按法定程序来,保障
债权人权益。
公司打算注销时,要成立
清算组。清算组成立10天内得通知债权人,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要是接到通知,30天内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没接到通知的,自公告日起45天内申报。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要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
社保费、法定
补偿金,再缴税、偿债,剩下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
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
持股比例分配。
要是化债时公司没依法清算就注销,股东或第三人在
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他们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要是清算组没按规定通知和公告,导致债权人没及时申报债权没获清偿,债权人能让
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多留意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许、小胡是一家公司股东。公司在化债过程中决定注销,二人成立清算组,但未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小丽,仅在六十日后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小丽未接到通知,也未在公告后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公司清算时未对小丽的债权进行清偿便完成注销。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许、小胡承担责任,二人却以已完成清算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决定注销时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清算组未按规定通知小丽,存在程序瑕疵。
2、若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所以,小丽有权要求小许、小胡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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