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和民事
共同侵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很多人容易把它们搞混。下面就来详细说说二者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
行为人实际上没有
代理权,但相对人有足够理由认为他有代理权,从而和他进行
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担。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要满足几个条件,比如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民事共同侵权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它的核心特点是,多个
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他们的行为一起导致了损害结果。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表见代理主要解决的是代理行为的效力和责任承担问题,重点是相对人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而民事共同侵权强调的是多个
侵权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各侵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表见代理并不属于民事共同侵权。
案情回顾:小许委托小朱代理签订一份合同,授权期限过后小朱仍以小许名义与不知情的小李
签订合同。小许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与小李的共同侵权,不应由自己承担
合同责任;小李则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小许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表见代理中,虽小朱在授权期限过后无代理权,但小李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小李善意无过失,符合表见代理构成条件,合同责任应由小许承担。
2、民事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共同导致损害结果,本案中小李并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小许的主张不成立,应认定为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