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需支付的金钱;
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受损方的
赔偿。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
当事人可让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可当作损害赔偿金弥补损失。
3.若
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减少。
调整后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具有
损害赔偿作用。
4.特定情况下,经司法调整,违约金能变成损害赔偿金,让守约方获合理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朱违约,小李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远不足以弥补自己因小朱违约遭受的损失;而小朱则觉得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案情分析:1、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时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对方损失的
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小朱违约后,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小李实际损失,小李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2、经法院调整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可视为损害赔偿金,以填补小李的实际损失。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请求适当减少,调整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本质上起到损害赔偿作用,使守约方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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