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险人
处理方式:
投保后,若发现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没如实告知,且影响承保决定或费率,有权
解除合同。
但知道解除事由超三十日未行使该权利则失效。
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现,不得解除合同,事故发生时应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后果:
用
虚假资料投保
骗保,保险人不赔偿或给付,已支付的有权追回。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在投保某保险时,使用虚假资料。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后不久便发现了这一情况,此时小朱已在该合同下要求理赔。保险人认为小朱故意未如实告知,且该情况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但保险人未及时行使
合同解除权。两年后,小朱再次因相关
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后发现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有权解除合同,但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该权利则消灭。本案中保险人发现小朱虚假投保后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三十日。
2、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现投保人虚假投保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此次小朱要求
保险理赔,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若小朱使用虚假资料投保骗取保险金,若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权要求退回,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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