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判断其是否不合理,看是否高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若高于,一般认定过分高。
2.
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合同纠纷损失包含直接和
可得利益损失,前者如交付成本、运费,后者如预期利润,需确定、可预见。
3.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到能弥补损失的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不合理,主张减少,理由是违约给小李造成的损失远低于10万元。小李则认为违约金合理,能弥补其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可看约定是否高于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若高于此标准,通常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在此案中,需计算小李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如交付货物成本、运输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如正常交易下的预期利润,但需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
2、若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能弥补损失的数额。若经计算小朱认为的违约金过高不成立,而实际违约金低于小李的实际损失,小李可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