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数要求:
盗窃罪团伙一般三人以上,这是构成集团
犯罪的人数基础。
2.组织性:
成员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工,存在明显首要分子,由其组织、策划、指挥盗窃活动。
3.稳定性:
成员相对固定,常聚集起来实施盗窃,并非临时拼凑。
4.目的性:
以盗窃为主要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不会实施一次就解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盗窃活动。小朱是首要分子,负责组织、策划和指挥盗窃行动,小李和小胡听从小朱的安排,分工明确地实施盗窃。他们多次在不同地点作案,并非临时结合。一次,他们在商场盗窃时被保安发现并
报警,随后被警方抓获。小胡认为自己只是听从安排参与,不应和小朱承担同样责任,这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1、该三人组成的团体满足盗窃罪团伙的条件。人数上达到三人以上;组织性方面,小朱作为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成员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工;稳定性上,他们经常纠集一起作案,成员相对固定;
犯罪目的性明确,以实施盗窃犯罪为主要目的且多次实施盗窃。
2、虽然小胡是听从安排参与盗窃,但在
共同犯罪中,各成员都应对其参与的
犯罪行为负责,只是在
量刑时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所以小胡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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