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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4.1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能要求其向公司足额出资并担责。
2.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限制该股东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等权利。
3.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内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4.公司债权人可让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5.若设立时未出资,发起人要连带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丽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作为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实缴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多次要求小朱足额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小朱未理会。公司遂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小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出了限制。之后,公司再次催告小朱,他在合理期间内依旧未缴纳出资,公司便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小朱的股东资格。此时,公司债权人主张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还要求小丽和小胡因发起人的身份,与小朱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公司和小丽、小胡要求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和担责合理合法。
2、公司对小朱的股东权利作出限制,以及在催告无果后解除其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债权人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同时,由于小丽和小胡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需与小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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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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