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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是否需承担对应责任

时间:2026.04.0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22人
律师解析:
1.代持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要担责。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股东未出资,要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未出资本息内补充赔偿,代持股东不能以非实际出资人对抗。
2.若代持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代持股东担责后,可按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代持股东法定情形下要为公司和债权人负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但实际是代小丽持股。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债权人以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同时,债权人还发现小朱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代持股东小朱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债权人,所以小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代持股东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承担责任后,可按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小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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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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