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是有民事权利和
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的组织。
2.
合伙企业是
合伙人签协议,共同
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组织。
3.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要用
个人财产偿还。
4.这与法人独立担责特征不符,所以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是非
公司法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签订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企业因市场变化出现
债务危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小朱认为合伙企业属于非公司法人,应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自己无需再用个人财产偿债;但小李和小胡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该用个人财产继续偿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当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特征不符,所以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并非非公司法人。因此小李和小胡的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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