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赌场提供赌资是否
犯罪要综合判断。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以此为业,即使没明确赌资数额标准,也算赌博罪。
2.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不管提供多少赌资,只要有开设行为就涉嫌开设赌场罪。
为赌博网站做
代理、接受投注或参与分成,同样构成此罪。
3.提供赌资帮人赌博,满足某些情形会按赌博罪
共犯处理,像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等。
案情回顾:小胡开设了一家赌场供人赌博,期间还为部分赌客提供了赌资。小丽受小胡指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小朱组织了包括小李、小静在内的多人参与赌博,小胡为其提供赌资,此次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6000元。众人行为引发争议,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存疑。
案情分析:1、小胡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不论提供赌资多少,其实施了开设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时,小胡为小朱组织的赌博提供赌资,此次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6000元,达到按赌博罪共犯处理的情形,也构成赌博罪共犯。
2、小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
3、小朱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6000元,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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