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用的是除斥期间,不是
诉讼时效,不会中断。
2.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
存续期,期满权利就没了。
3.像重大误解、受
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撤销权,重大误解者知道或该知道撤销事由起90天内行使;受胁迫方自胁迫结束1年内行使。
4.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失。
期间固定,不中断、中止或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因重大误解签订该合同。
签订合同几个月后,小朱得知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但一直未行使撤销权。直到签订合同后的第100日,小朱才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小李则认为小朱的撤销权已消灭,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
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情形。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
存续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2、本案中,小朱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未在九十日内行使,而是在第100日才请求撤销,此时撤销权已消灭,小李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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