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追讨工程款受
诉讼时效约束,通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算。
2.若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
债务人主张权利,像发
催款函,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3.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4.追讨工程款要及时,防止超时效而失去
胜诉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
工程合同,小朱完成工程后,小胡未支付工程款。小朱起初未在意,三年后才想起追讨。小胡以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小朱称曾在两年前给小胡发过催款函,小胡则否认收到催款函。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追讨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朱完成工程后小胡未付款,小朱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若债权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小朱称发过催款函,若能证明该事实,诉讼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若无法证明,小胡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可能成立。同时,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本案未涉及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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