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
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若
逾期未报,可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等费用自担。
2.破产财产优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之后依次清偿职工
工资、所欠税款和普通
破产债权。
若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
3.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消灭,不能再向公司主张。
案情回顾:小胡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小朱和小丽作为债权人面临债权处理问题。小朱在规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了债权,而小丽因疏忽未及时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才补充申报。在清偿阶段,破产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支付了职工工资,缴纳了所欠税款,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朱和小丽等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小丽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虽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其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需由小丽承担。
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先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后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比例分配。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消灭,小朱和小丽无法再向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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