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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遇一方不来定责应怎样解决

时间:2026.03.3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中一方不来定责,不影响交警处理。
交警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及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出具事故认定书
2.若因一方未到场无法用简易程序,交警用一般程序,勘查现场十日内出认定书;肇事逃逸的,查获后十日内出;需检验鉴定的,结果确定五日内出。
3.受害方拿到认定书后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凭认定书等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李却不来定责。小朱焦急万分,不知如何是好。交警部门依照程序处理,因小李未到场无法适用简易程序,遂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经勘查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关检验、鉴定,交警及时着手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朱希望能尽快拿到认定书与小李协商赔偿,可小李的态度让他忧心忡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一方不来定责并不影响交警部门按程序处理。本案中交警适用一般程序,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符合规定。
2、小朱作为受害方,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可先尝试与小李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小朱可凭借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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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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