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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能于原告地起诉不

时间:2026.03.31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纠纷在一定条件下可在原告地起诉
2.若借贷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事后又没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解除合同返还借款,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
4.符合规则且原告所在地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能在本地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一笔钱,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来还款期限到了,小李却未按时还款。小朱催款无果后,打算起诉小李。小李认为小朱应到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小朱觉得自己作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在本案中,小朱作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小李要求还款,小朱是接受货币一方。若符合上述规则,小朱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小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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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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