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有
产权人未签字,
合同效力依情况而定。
2.按份共有中,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售,合同一般有效。
3.
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未全签字合同可能效力待定。
4.买受人有理由相信
签合同者有
代理权,构成
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5.签合同人无授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合同对其无效,签合同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按份共有一处房产,小朱占三分之二份额,小李和小胡各占六分之一份额。小朱未取得小李和小胡签字,便与小丽签订
房产买卖合同。小李和小胡得知后,小胡表示反对,认为
合同无效;小丽则称合同应有效。此外,小静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在未经全体共有人签字情况下,被其中一人擅自签订
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共有人对此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处分的,合同通常有效。所以小朱虽未取得小李和小胡签字,但因其份额超三分之二,与小丽的合同一般有效,小胡反对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共同共有的房产,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小静案例中擅自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若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签订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合同对拒绝追认的共有人无效,签订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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