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遗失:
财物所有者或占有者并非故意,偶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无人占有,物主通常不知丢失时间地点。
如把钱包落在公交上。
遗失不构成
犯罪,但拾得者要归还,否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2.
盗窃: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拿走公私财物,
行为人主观故意,主动获取并据为己有。
像趁人不备
偷钱包。
盗窃数额达标或
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要担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乘坐公交车时,不慎将钱包落在车上,下车后才发现钱包遗失。而此时,小胡上车看到了座位上的钱包,明知是他人遗失之物,却并未声张,而是将钱包偷偷拿走并据为己有。小朱发现钱包丢失后,通过公交公司寻找,得知小胡拿走了钱包,要求其归还,小胡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将钱包落在公交车上,属于非基于本意偶然丧失对财物的占有,钱包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符合遗失的定义。
2、小胡在明知钱包是他人
遗失物的情况下,未归还而是非法占为己有,小朱要求归还时仍拒绝。遗失物品虽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拾得者有归还义务,小胡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若小胡是趁人不备主动
窃取他人钱包,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具有多次盗窃等情形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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