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
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写进
合伙协议。
因
普通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劳务出资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
2.
有限合伙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担责,劳务价值难衡量且不可转移,允许其劳务出资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3.劳务能否作为合伙企业
出资,由合伙人类型决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打算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小朱和小李想作为普通合伙人,小胡想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讨论
出资方式时,小朱和小李提出可以用劳务出资,小胡也希望能用劳务出资,但小朱和小李认为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三人决定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来确定出资方式。
案情分析: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为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劳务出资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是可行的。
2、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价值难以衡量且不具可转移性,若允许有限合伙人用劳务出资,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所以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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