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公司有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转移资产行为,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2.受理前六个月,公司有破产原因还对个别
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公司财产受益的除外。
3.虚构或承认不实
债务,行为无效。
4.管理人有权追回资产,用于公平偿债,相关
责任人或担责,
犯罪的依法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公司
经营不善,出现破产迹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十个月,小朱将公司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好友小李。在受理前五个月,公司已明显
资不抵债,却对债权人小胡进行了个别清偿。公司还存在虚构债务给小丽的情况。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这些问题,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房产,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因为此行为属于法律规定
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情形。
2、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若无使公司财产受益的情况,管理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
3、公司虚构债务的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被转移的资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相关责任人小朱可能需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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