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判
死缓的杀人犯,
缓期两年内无
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
徒刑;有
重大立功,期满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2.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后
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重新计算并报备案。
3.对死缓
累犯及
暴力性犯罪者,法院可决定限制
减刑。
限制减刑者减为无期后,实际服刑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实际服刑不少于二十年。
案情回顾:小朱因故意杀人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缓期间,小朱起初表现良好,无故意
犯罪行为。然而,在接近两年期满时,小朱与同监人员发生冲突,故意打伤他人。对于此次故意
犯罪情节是否恶劣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只是普通冲突,不应执行死刑;另一方则认为其在死缓关键时期
故意伤人,情节恶劣应执行死刑。同时,小朱属于因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法院此前已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间若故意犯罪,需判断情节是否恶劣。若情节恶劣,应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若未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案需准确认定小朱故意伤人情节是否恶劣来确定后续
刑罚。
2、小朱属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若后续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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