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认股东决议无效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用于
债权请求权,确认决议无效属
形成权,是对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非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2.股东决议内容若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规定则无效,股东能随时
向法院起诉确认。
3.法院应受理审查,决议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要及时处理相关事宜,恢复到决议未作出前状态。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一项决议,小朱认为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小朱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已过“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小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决议无效。
案情分析:1、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确认股东决议无效属于形成权,其目的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并非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所以确认股东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小李和小胡以“时效”抗辩不成立。
2、股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小朱有权随时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审查。若该决议被确认无效,公司应及时处理因该决议实施产生的相关事宜,恢复到决议未作出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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