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的法定时限为多久
时间:2026.03.25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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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
商标撤销:
若
注册商标成通用名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用,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商标局9个月内作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3个月。
2.商标无效宣告:
违反绝对拒绝理由,商标局宣告无效,他人请求无时间限制;违反相对拒绝理由,在先权利人或
利害关系人5年内可请求,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均从事商业活动。小朱发现小李注册的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便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小胡认为小李的商标违反了相对拒绝注册理由,想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小朱和小胡对于申请的法定时限存在疑问,不清楚各自应遵循怎样的时间规定。
案情分析:1、关于商标撤销,依据法律规定,像小李这种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小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2、对于商标无效宣告,若小李的商标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商标局可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无时间限制。若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小胡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但如果小李是恶意注册且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小胡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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