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双方都是
合伙人的,
离婚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可先协商份额,协商无果由法院判决。
2.仅一方是合伙人的,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的,分割结算后的财产。
5.其他情况视为全体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合伙企业。后两人决定
离婚,对于合伙企业
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各自
出资比例分割份额,小丽则觉得应考虑她在企业经营中的付出多进行分配,双方无法
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小胡与小静离婚,小胡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小静不是。其他合伙人对于小静能否取得合伙人地位意见不一,引发财产分割问题。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因两人都是合伙人,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判决。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小静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小胡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可对结算后的财产分割;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小胡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小静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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