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用地征用
赔偿无统一数额,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区位等而定。
2.按土地原用途补偿,涵盖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4.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人口算,每人是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超15倍。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省级规定。
6.补偿不足时,经省级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村的部分建设用地被征用。征用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但小朱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觉得应获得更多赔偿,而征用方称是按照土地类型、产值、区位等因素确定的补偿,已符合相关规定。小朱不认可,认为补偿不能让他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征用土地应按被征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规定。
2、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小朱若能证明现有补偿无法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可申请省级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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