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企业清算要按法定程序来。
确定
清算人,可全体
合伙人担任,或经半数合伙人同意,在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2.清算人负责清理财产、编报表、处理未了结事务等。
要通知
债权人,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债权。
3.清算结束,编制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十五日内报送
登记机关办注销。
财产支付费用、
工资等后有剩余,按约定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企业因
经营不善决定解散进行清算。小朱认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小李却觉得可以委托第三人来做。最终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决定委托小胡作为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小丽因未及时看到公告,错过申报债权的四十五日期限,向清算人小胡提出让其认可债权,小胡拒绝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清算人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
企业清算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本案委托小胡担任清算人符合法律程序。
2、对于小丽错过申报债权期限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小丽错过期限,小胡拒绝认可其债权有法律依据。
3、清算完成后,清算人小胡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企业财产按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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