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查明原因:
立即核查被列为
被执行人的原因,通过法院查询文书,明确案件和
债务状况。
2.提出异议:
若能证明是
挂名股东,没实际
出资和参与经营,就向法院提
执行异议,提交代持股协议等材料,不承担相关责任。
3.提
起诉讼:
异议被驳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权,请求法院确认无需担责。
4.进行追偿:
向实际股东追偿挂名带来的损失。
5.配合法院:
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防止消极应对致更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近日,小朱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与
申请执行人发生争议。小朱立即核实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缘由,查询到相关执行文书,了解涉及的案件和债务情况,但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交代持股协议,却被法院驳回,双方由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挂名股东对被列为被执行人存在异议时,其按规定核实缘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若能证明自己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2、当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小朱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维权,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承担责任。同时,小朱有权向实际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因挂名产生的损失。并且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小朱需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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