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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未参与公司经营该如何赔偿

时间:2026.03.2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1.离婚时,若公司股权夫妻共同财产且妻子未参与经营,分割方式因公司性质而异。
2.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给配偶,过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股东;过半股东不同意但愿按同等价购买,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过半股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股东。
3.其他性质公司:
评估股权价值,持股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婚后,小朱投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参与经营,小丽未参与。后两人决定离婚,对于该公司股权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经营公司付出多,股权应归自己;小丽则觉得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两人就股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需看其他股东的态度。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一方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非股东一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2、若公司为其他性质,可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由持有股权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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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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